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徽建工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认为,安徽建工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和《注册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办法》《注册规则》《业务指引》《募集说明书指引》《信息披露规则》《中介服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对外工程承包、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金属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咨询,建筑工程和交通工程的研发、咨询、检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和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作出的。
注册资本:人民币172,116.0272万元;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中介服务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根据安徽建工持有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安徽建工为非金融企业,符合《管理办法》《注册规则》的规定。
《募集说明书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开信息,安徽建工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符合《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汪明月、尹颂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安徽建工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或者“中期票据”)的发行工作。本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注: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并不对有关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并不代表本所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信息披露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徽建工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安徽建工现持有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6H的《营业执照》,
建筑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河湖整治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
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募集说明书》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