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超级优先权人>其他担保物权人以动产抵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所以这种情况就是超级优先权哈。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电脑,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支付了60万元后,乙公司交付电脑(1月2日),并在电脑上办理了抵押登记(1月9日)。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租赁关系不受影响,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也就是说受偿顺序是,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
【解释】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上述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