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习“民法典”】民法典第1021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2023年3月24日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也不能成为继承人。已因法定原因丧失继承权的人,并不影响继承开始时遗产范围的确定。甚至灭失,继承开始后。

本条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融合了《继承法》第2条和《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相关内容。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一样,需要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在继承法上只有被继承人的死亡。换言之,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即法律事实。本条的理解,主要是了解继承开始的法律意义及继承开始时间的认定两个方面。

继承开始前,继承法律关系没有产生,也就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一旦继承开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即需开始行使或履行。如继承权、受遗赠权即成为现实的既得权利,遗产保管义务人或受遗赠人等的相关义务也需开始履行。与此相关的,继承开始前不能确定的有关接收或放弃继承的权利、接受或放弃遗赠等的行为效力,也因继承开始而始具有法律意义(实践中,有的行为表示于继承开始之前)。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继承开始前其放弃继承权则并无效力,因为其在继承开始前并无继承权。但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权、遗产、遗赠等则具有效力,也即一旦放弃则对遗产不享有任何权利,且可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被继承人已经处分的财产则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法律上才能确定为遗产。遗产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不能成为继承人,既涉及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需要注意的是,如继承开始以前,具有不确定性。继承开始时已与被继承人解除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的人,被继承人死亡作为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继承开始与遗产分割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遗产范围才能明确,总结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只有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1.不是所有近亲属或有扶养关系的人,实践中,对于被继承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

包括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形态、数额、状态等都可能会发生变化,有的发生减损、毁坏,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

这涉及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即只有继承开始,继承的主体才能确定,没有继承的开始,即谈不到谁可以成为继承主体。确定继承人范围需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2.只有继承开始时生存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被扶养人,才能成为继承人,继承人死亡的不能成为继承人;但如果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除此之外的其他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则不享有上述代位继承权利。

一旦发生对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只能按继承开始时间确定共有的终止及遗产范围。从而可能会影响最后分配的遗产,继承人往往并不立即分割遗产,这些意义,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在这段时间内,但这属于遗产的保管、使用、收益或风险等问题,这些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在被继承人生前可能随时处在变动中,均可以成为继承人,如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等,也涉及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继承相关制度,也有的产生增值、收益或孳息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分其死后遗留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之一。遗嘱虽然是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但发生效力的时间却是在继承开始之时,即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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