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料储存环节。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等。
6.敞开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浓度废水中含有VOCs物质,污水处理时(如曝气)会从水中转移至大气中。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
4.含VOCs产品使用。涉及行业较多,从作业工序来讲,主要包括:调配(混合、搅拌等)、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及有机聚合物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塑、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
浙江省是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为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要求,2019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以下称《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现有企业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有关排污单位及时调整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该标准是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的综合型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作“兜底标准”。
答:不是。标准对“VOCs物料”进行了定义,即:VOCs质量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这同当前国家、我省大力推广低VOCs物料源头替代的相关政策相适应。
3.工艺过程。主要为化工行业,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分离精制、真空系统、配料加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等。
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要特别注意,2.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
答: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主要有:
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相关排污单位重点关注的问题予以说明如下。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5.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2019年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适用《通告》规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企业,其中,
答:2014、2016年,我省先后制定了《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015—2016),这2项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
答:经梳理,包括但不限于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件制造、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注塑等。